同志们:
《物业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会议的主题,就是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中的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光焘同志明天将到会作重要讲话,家瑾同志对《条例》作了全面说明。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中央领导同志对物业管理十分关心,多次指示要提高服务质量,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要求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落实招投标办法,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集中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密切相关。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房屋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80%以上的公有住房出售给了职工个人,新建住宅基本上是个人购买,居民由公房承租人转变为房屋所有权人,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已经不能适应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形势。随着个人拥有住房的比重越来越高,住房成为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最主要财产以及财富积累的主要形式,居民对住房财产的使用、维护、保值提出了较强的服务需求,同时也产生了协调房屋所有权人公共空间、共用设施设备等共同利益的需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住房条件不断改善,居民对居住环境、社区秩序的要求越来越高,与居住相关的各种消费需求越来越多,群众要求新形式的消费服务。物业管理适应了改革和人民生活提高的要求,并在改革和人民生活提高的进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经过多年探索,我国物业管理取得了重要进展。
管理领域逐步扩大。1981年深圳市东湖丽苑小区率先实行了物业管理,此后在各地陆续推广。1994年建设部要求在城市新建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1997年,辽宁、江苏、北京、天津、重庆、广州等一批省市在旧小区推行物业管理方面取得突破。22年来,物业管理服务的领域,从住宅区逐步扩展到工业区、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各类物业,为城市公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的城市已达50%以上,深圳市已超过95%。
行业发展初具规模。物业管理服务以房地产业发展、房地产市场发育为依托,涉及社会服务业务的多个领域,包括了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保洁、绿化养护、保安、家政等众多服务内容,成为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新兴行业。截至2002年底,物业管理企业总数超过2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30万人,相当于我国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23%。
竞争机制基本形成。近几年,全国有50多个城市开展了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深圳市已有100多个项目采用了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促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一方面突出了业主的主导地位,保障了业主权益,降低了物业管理费用;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江西、河南等20多个省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它省市也颁发了物业管理办法。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改善了物业管理的法制环境。
但是,在我国物业管理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在物业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涉及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相互间的关系,也涉及业主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单个业主的利益与业主共同利益的平衡,房屋质量的责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利用与收益的归属,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等,都是容易出现纠纷的热点问题。根源就在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不明确,责权利界定不清晰。
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从原房管部门或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转制而来,与业主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没有确立,物业管理的服务特征被淡化。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过度追求利润,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收费与服务不相符。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处分应由业主处分的事项,侵犯业主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素质低,甚至发生损坏业主财产、殴打业主的恶性事件。
业主委员会缺少制约。由于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民主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个别成员甚至把个人利益置于业主共同利益之上,任意决定业主共同事务,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或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房屋公共空间、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土地的共同使用权,决定了业主财产的关联性和业主共同利益,也构成业主共同决定实施物业管理的财产权基础。协调业主共同利益,需要建立业主自律机制。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但一些业主没有严格遵守。由于住房福利制的长期影响,相当多的业主没有完全确立有偿服务的观念,没有完全确立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观念。
前期物业管理矛盾突出。有的开发企业侵占配套建筑和设施;有的开发企业为促进物业销售,对物业管理作不切实际的承诺;有的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公约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物业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责任不清,损害了业主权益。有的建设单位自办物业管理,建管不分,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物业管理和住宅销售,但不利于保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不规范。一些地方没有按照规定从房改售房款中提取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提取了但被挪用;一些地方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掌握,不能按业主意愿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一些地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行政部门管理,没有按规定计入购房人的账户,使用时既要申请还手续繁琐。
上述问题充分反映了依法规范物业管理的紧迫性。《条例》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规范发展物业管理的根本出路。
二、提高认识,加快发展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与改革的主要任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站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发展物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
住房消费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居民消费的热点,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民经济增长的持续推动力。1998年以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了居民消费结构转型,也促进了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增长,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我们所认识到的居民住房消费,仅仅是居民购买住房这一个方面的消费。实际上,居住消费本身包含众多的消费环节,可归纳为四类基本消费支出:一是购房消费支出;二是家庭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消费支出;三是使用过程中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长期消费支出;四是房屋大、中修及设施设备改造以及物业管理消费支出。后三类消费支出要大大超过购房支出。
据测算,在50年的住房使用期内,包括房屋大、中修及设施设备改造和其他服务消费的累计支出贴现后,与购房当年住房价格的比例为1:1,砖混结构住房为1.5:1。因此物业管理不但有利于刺激居民购房积极性,其本身也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2002年,北京物业管理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70亿元,上海78.5亿元,深圳50亿元,分别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23%、1.45%和2.2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将会越来越多。
(二)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
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住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随着第一步和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人民生活实现了解决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大历史性跨越。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下降到37.7%,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下降到46.2%。居民消费需求由追求基本生活资料的满足,逐步向注重生活质量提高转变。向更高生活水平迈进,重点是“改善居住、卫生、交通、通信条件,扩大服务性消费。逐步增加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在基本消费序列中,温饱解决之后,“住”和“行”的问题将日益突出。
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跨过800美元之后,住房面积将持续增长、居住质量将快速提高。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之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都是住房面积提高和居住质量改善阶段。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2平方米,住房严重短缺问题基本解决,居民住房需求进入面积增加与质量提高并重,从单纯的生存型需求向舒适型需求转变的新阶段。提高居住质量,既要靠住宅建设的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也要有良好的物业管理,提供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绿化、保洁等专业性服务,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是世界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就业和人口转移;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时期,与之相适应的就业结构也处于调整之中,大量的下岗、失业问题与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交织在一起,就业需求十分强烈,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和复杂。党的十六大把增加就业与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四大主要目标,要求千方百计地扩大就业。
因此能否正确处理资金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把提高企业竞争力与扩大就业妥善结合起来,是关系到走新兴工业化道路的重大问题。物业管理就业容量大,对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物业管理吸纳的劳动力中大部分来自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及部队复转军人等,对于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就业矛盾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随着住宅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旧住宅区物业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物业管理将保持快速发展,对增加就业仍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
维护社会安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社区稳定、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是整个社会安定和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社区建设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物业管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业主大会的活动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维护社区环境和秩序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规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整合资源,可以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协调发展,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既有利于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也有利于促进社区安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从多年的实践看,物业管理在维护社区秩序,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防范刑事犯罪,防止可能发生的火灾、燃气泄漏、爆炸等恶性事故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物业管理企业在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和社区各类组织,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了居民的业余生活,促进了居民的身心健康,推动形成了邻里之间更加和谐的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三、学习《条例》,把握内涵
《条例》就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职责和行为规则,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业主处理财产共同利益的方式等,创设了各项法律制度。贯彻《条例》,首先要准确把握《条例》所创设的法律制度的内涵。
(一)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
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只是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方式之一,业主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其他方式,比如自我管理,或者将保洁、绿化等各项事务直接委托专业公司。《条例》本着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当然,随着社会对物业管理认同感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
《条例》充分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凡是依附于财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均遵循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强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保证业主充分行使财产权。对于业主的共同利益,也由业主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自行平衡。《条例》对业主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还体现在对侵害业主财产权的救济上。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业主权益的立法精神。行政机关在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中,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精神。
(二)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
共同财产和共同利益是构成业主之间联系的基础。业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共同利益的平衡,需要有民主协商的机制来实现。业主一旦共同决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就将共同财产的管理置于整体的共同契约中。共同契约就必然要在单个业主利益的分散性与众多业主利益的协调性之间实现均衡;业主加入共同契约就意味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大会制度和业主公约制度,目的就是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业主大会是表达业主意愿、实现业主利益均衡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的议事准则就是民主协商。业主公约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业主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业主公约是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自律性规范,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些重大事务的共同性约定,是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通过业主公约,建立物业共同关系人的行为准则,可以形成良好的共同财产管理、共同利益均衡秩序。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是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牢牢把握的原则。
(三)《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有的是由《条例》所规范的,有的是由其他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物业管理活动各方主体也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为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制度,都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所以,在贯彻实施《条例》中,不仅要学习领会《条例》的内涵,还要学习和贯彻好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物业的质量问题。业主购买物业,形成与建设单位之间物业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法律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建造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尽管业主在物业交接后才发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阶段仍然存在,业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四)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是民事关系,应当通过设定规则,由当事人自行调节和通过司法程序调节。对这些民事关系,不宜采取政府行政措施进行调节。《条例》对不产生外部影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私人事务,不设置政府行政管理权;对不属于政府行政职责的事务,不设定行政规制;对应当由业主自行处理的事务,不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条例》明确界定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与民事违约、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对凡是能够通过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又同时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则坚持损害赔偿优先的原则。
市场规则的完善是市场主体行为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