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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20-03-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东营市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DONGYING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DEDA)。
第二条 东营市勘察设计协会是全市性社会团体,由东营市和市外驻东营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效益、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开展活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推动勘察设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联合党支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东营市勘察设计协会接受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东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山东省东营市东三路237号金石国际大厦裙楼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按照新时代、新常态的新要求,对勘察设计转型升级、技术进步、科学管理、规范市场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活动,提高勘察设计行业技术水平和队伍素质;
(三)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办好期刊、技术书籍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宣贯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四)进行行业自律,开展诚信评估,弘扬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勘察设计行业的需要,充分发挥协会人才、技术优势,开展有关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开发、咨询、论证、评审,举办各类业务技术培训班、研讨会、技术报告会、组织市内外交流学习考察,增进市内外同行业交流合作,不断提高企业和行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开展行业评优,组织开展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推介、表彰和鼓励活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育环境建设;
(七)加强与外地行业协会的联系,开展行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东营市勘察设计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持有国家和省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市内和市外驻东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提建议,经常与协会保持联系;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协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本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秘书长1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取选任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出现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进行罢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有关部门,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协会设置常务副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或受秘书长委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协会根据行业需要可创办经济实体,组织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八章 届中增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半数的,方能当选。
第四十六条 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并召开理事会进行选举。
新增补的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
第九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连任。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2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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