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字[2011]227号)
发布日期: 2020-03-31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东营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充分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的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规模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一)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一)技术复杂的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小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二)中心城新建住宅小区和中心城以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含地下车库)总图及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含)-8万(含)平方米范围内或建筑高度在50米(含)-100米(含)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程;技术复杂的中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单体建筑层数2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工程。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2万平方米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程,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简易程序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应提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联系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七条 达到第六条(二)款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应首先编制小区初步设计文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再进行小区详细设计和单体初步设计。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要以召开会审会议的方式进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
(一)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地震安全、矿产、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5、供水、供电、固体废弃物处置、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协议。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
单体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包括:
(1)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及说明;
(2)建筑总平面图及说明;
(3)各专业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
(4)各专业计算书;
(5)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及计算书;
(6)设计概算等。
住宅小区初步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规划要求、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高度、密度、面积、场地概述等;
(2)总平面布置及说明;
(3)交通组织图及说明;
(4)消防分析系统图及说明;
(5)园林绿化系统布置图及说明;
(6)综合管网系统布置图及说明;
(7)竖向系统布置图及说明;
(8)给水排水管网系统总图及说明;
(9)电气系统总图及说明;
(10)采暖及燃气管网系统图及说明;
(11)建筑结构详细说明、采用基础详细说明及开槽和基坑支护详细说明,以及必要的图件;
(12)需要说明的其他图件或说明。
市政基础设施初步设计文件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报。
(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公文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二)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并至少在召开审查会议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三)组织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1、踏勘工程场地(如需要);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
3、设计单位介绍初步设计文件;
4、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6、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确认(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当回避);
7、会议总结。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基本符合规定条件,但还存在一定问题的,由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全面修改,并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三条 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的专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勘察设计专家库中抽取,并遵守审查回避制度,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依法审查,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方式,根据其项目性质、建设规模、投资状况、重要程度确定。
(一)本细则第六条(一)款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二)其他项目以正式文件印发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须先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须按照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详细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须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结果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审查严格把关,不得越权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东建字〔2010〕20号)同时废止。